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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安徽证监局公布,对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桐城建投”或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经查,桐城建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部分土地资产披露不完整。公司原持有的桐国用(2012)2060号地块被部分占用,涉及面积约46,222.19平方米;你公司持有的皖(2018)桐城市不动产权第2195号、皖(2018)桐城市不动产权第4292号、皖(2019)桐城市不动产权第9328号,面积分别为12061.01平方米、7921.4平方米、2275.28平方米,系由你公司持有代建的公共设施用地。上述信息应当在“22桐建01”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而未披露。
2、部分土地资产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2桐建01”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桐国用(2009)第1872号、桐国用(2013)第0105号、桐国用(2013)第0110号土地证系旧土地证,应披露为已办理的新不动产证,且上述三块土地披露的面积大于实际权属面积,面积差异共为10247.48平方米。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其中,毛福祥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决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分别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桐城建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毛福祥、刘决炬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桐城建投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