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资料图)
【案情介绍】
吴女士与吴先生为亲姐弟,相差10岁。父亲去世时吴女士才20岁,在某工厂打工,吴先生10岁,读小学四年级。他们的母亲体弱多病,只能在家里做些家务,吴女士负担起了照顾母亲和吴先生的重担,工资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以及清偿父亲治病欠的债务。吴先生在吴女士的扶养下,顺利完成了高中学业,娶妻生子,开了一个五金店,经济条件不错。吴女士离婚后,查出患有尿毒症,无法工作,更无法承担高额的透析费用,吴先生拒绝帮扶吴女士。故吴女士将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弟弟对其尽扶养义务,定期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
那么,吴女士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负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当然这个义务的履行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符合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第二,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一是弟、妹为未成年人;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三是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第三,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一是兄、姐已经履行了扶养弟、妹的法定义务,这是前提条件;二是兄、姐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三是兄、姐没有其他法定扶养人可以扶养他,或者扶养人根本没有扶养能力。
本案中,吴女士在父亲去世,母亲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将未成年的吴先生抚养长大。吴女士离婚后,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由姐姐吴女士扶养长大,现在也有扶养能力的弟弟吴先生,依法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吴女士承担其法定的扶养义务。因此,吴女士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我国历来推崇家庭和睦和谐,近亲属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兄、姐在扶养弟、妹时节衣缩食、尽心尽力,甚至牺牲了自己的婚姻家庭,但有的弟、妹长大后,成家立业了,生活变好了,对兄、姐却没有回报意识,尤其是在兄、姐出现生活困难或者身患重病时,不能主动从经济上和精神上帮助兄姐。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法律,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