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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蒋梦婕
女演员怒了。4月19日,女演员蒋梦婕发长文自曝,多年前在闹市区被人偷拍裙底,有人拿视频威胁勒索她,将带有偷拍视频截图的邮件发给了她的经纪人、合作方和影视公司的人,称要毁了她的后半生,有关视频在网上流传。现已报警,嫌疑人已被控制。
不得不说,蒋梦婕干得真好。偷拍、敲诈者敢和蒋梦婕谈条件,笃定自己掐住了对方的软肋,对方投鼠忌器,不敢反抗。的确,作为女明星,如果任由这样的偷拍视频流传开来,无疑会对演艺事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可是,与不法分子交易的不利后果是,不仅要损失大量钱财,更可能刺激对方贪欲,在窥探、获取他人隐私,敲诈他人钱财上越走越远。两害相权取其轻,决不妥协、直接报警,无疑是最正确的选择。随着蒋梦婕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并采取措施,不法分子打的一手如意算盘落空了。
更值得赞赏的是,蒋梦婕将被敲诈的经过,也如实公布出来。如果息事宁人的话,她本来也可以选择沉默。当她发现,“被偷拍的人的数量远超想象”,“可能还有更多人被勒索”时,却勇敢地站出来讲述。此举有助于受害者群体看清偷拍行为、敲诈勒索的违法性质,懂得正确处理的方式方法,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顺从羔羊”,也有助于让更多公众关注这类恶性事件,有效遏制这种违法乱象,让不仅是明星,也包括普通女性在内,都能放心地行走闹市区和僻静处。蒋梦婕的积极作为,体现出了公众人物的担当精神。
蒋梦婕的窝心遭遇并非个案。翻看报道,不少女明星都有过类似的经历,相关视频在网上流传,甚至待价而沽。不错,明星是公众人物,比起普通人,更适应聚光灯下的工作和生活,但这并不代表,明星没有个人的隐私权利,只能变成“玻璃缸里的金鱼”。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明星的隐私权也在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类似恶意偷拍女明星裙底,敲诈勒索,在网上散布信息的行径,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必须付出相应的违法代价。具体到民事责任上,侵权人需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散布他人隐私、敲诈勒索的行为,视情给予一定时日的拘留或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果有关行为的情节更为严重,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那些跟女明星谈交易的不法分子,恐怕也不愿见到被法律严惩、人财两空的结局,如今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也是咎由自取。
法治社会没有特殊公民。这里的特殊性,不仅代指的是明星,也包括普通公民,所有公民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平等保护,不能因为公民性别、身份、金钱、地位、职业等有所不同,而在保护的力度上分三六九等、降级对待;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依法受到规范的惩处,不能因为受害者有名有钱,而对侵害者网开一面、视若无睹。
回到这起恶意偷拍女明星裙底并敲诈勒索案件,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采取措施,将嫌疑人控制,已然表明了严肃查处、严惩不贷的法治态度。而蒋梦婕的正确选择,也为众多明星和广大公众作出了维权示范。考虑到从偷拍到敲诈,隐约呈现一条龙“产业黑链”,有关部门还应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揪出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释放强力整肃的信号,有力遏制这股偷拍歪风。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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