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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据祁门县人民法院8月7日消息,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对祁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执法大队队员、祁门县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底至2023年1月,被告人胡辉利用时任祁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队员、祁门县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祁门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工作时,为赵某、石某等人在相关项目招投标、项目运营、款项结算提供帮助,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52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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